1、(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资料图)
2、 (3)房地产评估报告。
3、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完税证明。
4、 (5)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5、 定期申报 对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6、 预售处理 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缴,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凡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7、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8、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9、 (1)纳税人是法人的。
10、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1、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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