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
确立证据审查方式改革路径
【资料图】
我国诉讼证据审查的基本逻辑是,以“三性”审查为基础,以“定案根据”确认为依归,同时审查判断证明力,进而认定事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审查则呈现为证据资格与证据效用两分格局,其证据法着重规制前端证据资格,而证据“三性”以特定方式嵌入证据制度。我国现行证据审查制度具有要素清晰、审查方式较为灵活等特点,但其平面化特征妨碍了证据审查逻辑的清晰展开;“三性”审查缺乏精准界定及必要区分,且与“两力”关系不清晰。改革完善证据审查方式,首先应准确界定“三性”内涵,厘清“三性”与其他证据审查要素的关系,并适当调整其适用方法。其次,应在司法解释规范中使用证据能力概念,强化“可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规范,加强证据准入的前端控制。最后,保留部分定案根据规范,维系后端控制要素,形成前后端控制并重的二元审查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喻中:
四维度合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旨在增强新时代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从建构方法、建构策略、建构路径的角度来说,应当着眼于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表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化再造、改进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理论化提炼、加强外来法学知识的选择性借鉴。这四个方面,分别针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关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中国当代法治实践的关系、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与外来法学知识的关系。四个相互关联的维度合力促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辞:
完善公诉裁量的制度形态
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对公诉裁量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对公诉裁量相关问题的探讨往往不在同一话语体系下进行。公诉裁量是检察机关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裁量权作出处理的过程,这一过程排除了对包括证明标准在内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与判断的环节。基于实践逻辑,审查起诉可细分为“案件审查”“公诉裁量”与“公诉准备”三个阶段。公诉裁量的制度形态体现在起诉与不起诉的裁量、如何不起诉的裁量、量刑建议的裁量以及审理方式建议的裁量四个方面。根据公诉裁量制度可否产生终局性效力的标准,可以提炼出公诉裁量的“绝对裁量模式”与“相对裁量模式”。
(以上依据《法学研究》《海峡法学》《现代法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