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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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